党字〔2021〕81号
中共米兰体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米兰体育公用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米兰体育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米兰体育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米兰体育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院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公用房规范、有序管理,依据《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用房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属米兰体育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等)均属学院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系、部、处、室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树立用房成本意识,转变无偿使用的观念,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详见《米兰体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公用房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二)管理全校公用房,执行学院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有关公用房管理的决定;
(三)管理公用房实物账;
(四)受理各单位公用房申请,组织评估和需求论证,实施公用房配置和调整方案;对公用房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监督公用房的使用;
(五)组织实施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动态的房间使用数据库;
(六)参与公用房建设规划,组织新建和改建房屋资产的接管验收、转固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 分类与调配
第五条 学院公用房共分六类: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产业商业用房。
(一)教学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专业教室和实习实践场所用房,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二)科研用房指从事科研工作的用房(含课题组实验室),由科技处统一安排使用。
(三)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工作用房(含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报告厅等办公及附属用房),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
(四)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校史馆、体育场所、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图书馆由图书馆调配使用;校史馆由党政办调配使用;体育场所由体育教学部调配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由团委调配使用。
(五)后勤保障用房包括教师周转房、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公共浴室、开水房、变(配)电房、锅炉房、门卫室、收发室等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其中门卫室由安全稳定处统一调配使用,其余后勤保障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
(六)产业和商业用房包括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院用房、BOT合作经营用房等,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党政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委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办公面积: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公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和二次分配学院配置给本单位的各类公用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明细资料并报国资办备案;
(三)及时向国资办报告本单位公用房需求变化情况,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结构及用途;
(四)配合、协助学院做好公用房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五)对学院配置的公用房具有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管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稳定处负责统筹、指导公用房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业和商业用房按照“严格审批、委托(或租赁)经营、合同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管理。未经授权,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不得擅自同意设立商业设施(如ATM机、通信设施等)。
第九条 公用房的使用,由国资办统一调配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资办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更不允许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
第十条 为保证公用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发生变更,须在一周内到国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严禁擅自封闭或挪作他用。高层房屋原则上禁止在楼顶、平台、窗外附加任何物品(如室外天线、各种牌匾等沉重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向国资办提出申请,经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行政、公共服务等公用房一般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盈利活动。在保证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富余或闲置的房产,可以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行为须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向国资办提出申请,国资办组织对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国资办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根据审批意见由财务处组织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并与承租人签订《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用房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学院公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活动;不得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封闭公用场所、在屋面或楼内公共空间修建临时建筑或改作他用;不得擅自进行公用房的改造、扩建,不得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不得在公用房上设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有腐蚀性的各类危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使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组织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校园的正常秩序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党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