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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字〔2019〕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权限内,根据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者,可依据本细则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25名,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委员组成,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部门、各系相关领导及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学位证书发放、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等工作。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7~15人组成,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其他委员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委员从各系相关领导及讲师以上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批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会作出决定须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制度与政策;
(二)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审批分委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各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五)研究并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检查、评估、监督分委会工作。
第九条 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协助学校受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事宜;
(四)提出撤销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十条 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时、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的;
(二)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相关活动中未被认定有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分委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之前,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不授予学位的,其学术不端行为须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为准。分委会在作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当日,在本学院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告知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公示期内享有向分委会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分委会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应在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分委会完成公示处理程序后,向校学位办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最终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校在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三条 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学生,自决定日期10日内,分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根据《米兰体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学校根据规定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学士学位证书由各系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违反规定的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经合法性审查,予以撤销。学位被依法撤销的,学校注销其学位证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并进行公告。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查后依据有关规定及其学位授予情况办理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专升本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